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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3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478-48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50 頁
要旨:
軍事人員向國防部報請核計軍籍年資,純係以公務員身分向該管官署報請 核辦之事件,屬於人事行政範圍。原告對於被告官署所為核計年資之行為 ,認為有何不當之處,祇能向上級主管官署請求救濟,要不能按訴願程序 提起訴願。原告現雖已正式退役,無現役軍官身分,但該項核計年資之行 為,既係基於公務人員關係而發生,自不因原告現已退役已無公務人員之 身分而變更其性質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73 年 5 月 18 日釋字第 187 號 解釋,部分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 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 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 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8 年 3 月 17 日 88 年 3 月份庭長 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