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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9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0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258-26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2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0 頁
要旨:
供應軍差之船舶,在被徵用期間,該船運公司行號應否繳納所得稅,依據 「經營海陸聯運之公司行號船隻在被徵用期間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二點之規定,其於年終結帳時發生虧損或純益額甚少不在起徵點者,依 法不予課徵。反之,如年終結算尚有盈餘,且在起徵額以上者,自應依法 納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