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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裁字第 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3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618-61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81 頁
要旨:
被告官署認原告有逃漏貨物稅情事,經以罰鍰案件審查書,移送該管法院 處罰,一面以該審查書副本送達原告,查被告官署該項移送行為,僅係請 求法院對原告予以裁定處罰,而原告應否受罰及罰鍰若干,均有待法院裁 定,該項移送行為,顯尚不能發生處罰原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而該項審查書副本之送達原告,僅屬事實之通知,尤非處分書可比,原告 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