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2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3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411-4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2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80 頁
要旨:
原告將實際進口之稅率較高之電唱機零件申報為稅率較低之汽車零件,自 難謂非企圖僥倖,違法漏稅。原處分沒收其貨物,按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二 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非無據。法律既明定得予沒收貨物,被告官署自 有依法裁量之權,原處分雖未處以匿報稅款二倍至十倍之罰金而僅沒收其 貨物,亦不能指為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