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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4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396-39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89 頁
要旨:
當事人不服海關所為罰金之處分聲明異議,該關如認為有逃亡之虞,或執 行顯有困難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其處分為罰金者,得 令提出保證金,由海關稅務司暫行保管,保證金數額,由稅務司依照案情 酌定之。本件原告所稱扣留款項與罰金總額幾已相等,既非事實;而凍結 在銀行之款,必須經原存款人出具支票,方能提取。原處分官署鑒於此種 情節,認為罰金之執行顯有困難,故依據案情,責令繳付與罰金相等之保 證金,其酌情裁量,於法尚無違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