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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8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112-1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27 頁
要旨:
被告官署財政部五十年四月五日之 (五○) 幣台字司發第二二六號函,其 內容僅謂依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 登記領有執業證書之經紀人,必須加入協會,該協會應即轉知所有未入會 之經紀人遵照規定辦理,否則由被告官署撤銷其執業證書等語,並未授權 該協會規定期限,則該協會所定之五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期限,自難認有 被告官署之命令之性質。同管理辦法上又無規定應依該協會所定期限入會 ,則原告逾期始辦理入會手續,即難認有違反被告官署核定之規章或命令 之規定情事。被告官署於原告已辦理入會手續以後,援引該管理辦法第二 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而撤銷原告之執業證書,於法難謂有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