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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5 年判字第 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856-85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07 頁
要旨:
原徵收清冊,依據土地登記簿而記載地主姓名為「林有德等二人」,並不 能認為有何不合。雖林有德業已死,但其繼承人之權利依然存在,僅因未 為繼承登記,故姓名尚未變更而已,該項徵收公告之效力,仍應發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