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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2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30-3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2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16 頁
要旨:
工廠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者,依房捐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 定,固得減半徵收其房捐,惟如非屬工廠自有房屋,則縱令係供工廠生產 使用,自亦不能援前開規定,請予核減。原告之房地產雖以之投資於某肥 料公司,但房屋所有權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及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房屋所 有權既尚未辦就移轉登記,自仍為原告所有,而非屬該公司所有,縱令已 供該公司工廠生產使用,亦與前開房捐條例之規定不合,無從准其減半徵 收房捐。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