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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4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4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399-40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4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65 頁
要旨:
考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考試及格人員,事後發現其有偽造變造證件情 事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此所謂偽造,固應包括行為人自行 偽造,或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情形而 言。但必確有此種偽造之事實,並足影響於其與考資格之證明者,始足當 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