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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7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360-3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7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53 頁
要旨:
船舶飛機服務人員已攜帶上岸之金銀外幣,並未攜返船機,即就財政部四 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四) 臺灣錢財發字第二二五九號代電觀察,亦不 能予以沒入。蓋登記辦法原為防止私運金銀外幣出口而設,至攜帶進口之 金銀外幣,關係資金內流,政府方獎勵之不遑,何能加以制裁,而使攜帶 者有所顧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