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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裁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9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530-5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7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12 頁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於認 為必要時,固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然其 停止執行之對象,自應以原處分或決定為限。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遞補國民 大會代表缺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訟爭之原處分為被告官署內政部拒 絕聲請人遞補代表之通知,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其他候補人遞補,顯非對原 處分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