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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裁字第 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頁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3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486-48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3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84 頁
要旨:
再審原告利用外銷品退還稅捐辦法之規定,溢額沖銷進口稅捐之記帳,以 逃匿其應納之進口稅捐,其情形與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單純以詐 欺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者不同,應適用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 定處罰。再審原告之報運外銷品原料進口,報運加工外銷品出口,以及申 報沖銷原料進口稅之記帳,係屬同一行為之三階段,其報運原料進口而將 進口稅捐記帳,即所以準備將來報運製成品出口後沖銷該項稅捐之記帳, 其各階段之作為,合成一整個行為,不容分割,自非各自獨立,不相牽連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