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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4 年判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0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0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9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13 頁
要旨:
私立學校規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凡私立中等學校如 設立於行政院直轄之市應以該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否則即應以省教育廳為主 管機關設遇該私立中學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停頓時則分別屬於市 (行政 院直轄市) 或省主管者由市政府或省教育廳依照規程所定辦理方為適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