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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334-3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15 頁
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稱之痼疾,經臺灣省政府 於四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轉行行政院四十三年內字第三○二七號令:「係 指其疾病經醫生鑑定顯非可以在預見期間內治癒者」而言。本件原告所患 之氣喘病症,不僅非可在預見期間治癒,並影響其體力不能勝任工作,核 與平鎮鄉衛生所主任兼醫師所診斷之情形相合,從而原告申請補救,顯難 謂為無理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十一、十二月九十一年 十、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