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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2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377-38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73、107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71 頁
要旨:
第一則: 各縣耕地遇有水旱風蟲災害,縣政府依法派員勘查受災情形,決定田賦災 歉減免成數,並議定地租減免成數,均係以政官署職權辦理行政範圍以內 之事件。人民對於其所定之災歉成數與實際情形不符,致損害其權益時, 自得向該管上級政官署提起訴願,以求救濟。 第二則: 臺灣省各縣耕地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依其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係 以縣政府之名義行之,其對外發表之文書,如含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自 應視為縣政府之處分。人民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自得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