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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9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4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94 頁
要旨:
原告等均為從事電影院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經理,自五十五年十一月起至 五十九年二月止先後向台北市片商租得影片,除在其自營之電影院上映外 ,復將租得之影片轉租與花蓮及台東縣各村鎮電影院放映,收取片租共同 分配,顯已超越原影戲院營業範圍。此項合夥經營之組織,既未依法申請 營業登記,原處分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營業額,補徵營業稅,要非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