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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裁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3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377-37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80 頁
要旨:
原告以解職公務人員身分而請求復職,為主管官署所拒絕,仍屬人事行政 之範圍,與以人民身分受官署違法處分而損害其權利之情形有別,縱令如 原告主張,其原任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屠宰場管理員係僱用人員,當時奉令 解僱,並無公務人員身分,則其屬於私法上僱傭關係,其請求復職要求重 予僱用,即純屬私法關係,如因此有所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期解決, 亦不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8 年 3 月 17 日 88 年 3 月份庭長 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