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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6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3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十)第 470-47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2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57 頁
要旨:
原告之「標準垃圾容器符合國際衛生之組合方法」申請專利,其中第四項 係「雙邊蓋與容器之結密閉之衛生法」,原告自承於五十二年八月十日公 開試驗,製作模型參加台北市衛生局召集之會議,向與會各單位代表詳加 說明後,將模型送與台北市衛生大隊之事實,核與其自參加開會之日起至 五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申請發明專利之日止,已逾期六個月,顯屬違反專 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申請專利限期,自不得准為發明專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