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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3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333-33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4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97 頁
要旨:
原告之被繼承人與林某所訂立之契約,雖名曰出典,但據原告自承,並未 為設定典權之登記,按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不能認為已有典 權設定。觀乎該項契約書之內容。可信該項契約實非就耕地為典權之設定 ,而係耕地租賃與金錢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以消費借貸應支付之利息, 抵充耕地租賃之租金。此項行為,顯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 款規定之情形相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