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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12 頁
要旨:
原告在台東鎮農會任職期中,向該會借款四四.○○元,欠付員工互助款 四六四.二○元及因職務上過失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損害一二、○○○.○ ○元迄至五十八年九月六日候選人登記截止之前,均未清償。被告官署依 照臺灣省各級農會選舉罷免規程第十八條第五款、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通知該鎮農會宣佈原告當選監事為無效,於法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農會法第 20 條之 2 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