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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2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3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316-32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2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81 頁
要旨:
原告經外匯貿易委員會核准,接受港商委託,由國外輸入原料毛紗,在臺 加工製成毛衣,復運出口,其進口毛紗應徵關稅,經財政部核准擔保記帳 ,於成品出口時沖銷。五十年一月原告報運毛衣出口,竟溢報出口成品數 量,企圖溢額沖銷進口毛紗記帳關稅。被告官署處以企圖漏稅數額二倍之 罰金,按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尚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