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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9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4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82 頁
要旨:
原告於五十六年間由其私人投資新台幣八十萬元,以台南市漁會名義申請 政府核准美金外匯二萬元,委託台北市某貿易公司進口虱目魚苗二百萬尾 ,以每尾一元五角分售與漁民。被告官署以原告未辦營業登記,違章漏稅 ,依照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補徵營業稅,於法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