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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5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5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6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42 頁
要旨: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係指逃避管制或課稅,私將貨物運入或運出口岸而 言。其私運行為人,不問是否為貨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至私運貨物之車 輛,並非必須為私運貨物之人所有,始能予以沒收,亦不因車輛所有人不 知為私運而免予沒收,苟其車輛當時確係專供運送私貨而使用,即為得予 沒收之對象,其所有權之誰屬及車主是否知情,要非所問。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