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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0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1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9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14 頁
要旨:
依修正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改組私立學校校董會,必須該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停頓而有改組必 要時,始得為之。對私立學校財產得以處置者,必須學校停辦,校董會失 其存在時,始得為之。如該校校董會既未失其存在,又未能證明該校董會 發生何項糾紛以致停頓,而逕派員接收,保管其財產,另籌開辦學校,顯 與上開規程之規定有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