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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7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251-25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84 頁
要旨: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收回自耕外,如 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條所明定。如依同條例第六條有所申請,經以審查之結果通知 後仍有爭執時,即屬於私權之爭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