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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5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1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22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七)第 825-8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52 頁
要旨:
本件原告在被告官署所屬臺灣郵政管理局台中郵局收發組夜班組長任內因 故被停職後被革退,此項處分,係被告官署基於其對原告之特別權力關係 所為之人事行政處分,非官署對人民基於一般權力關係所為之處分可比, 自非可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縱令原告提起訴願時業被革退,但其爭 執之事項,既屬主管官署對所屬公務員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屬於人事行 政範圍之處分,原告對之,自仍不得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