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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5 年判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5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5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3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65 頁
要旨:
依民國十九年十一月公巾之考試覆核條例第一條載「凡在國民政府統治下 京內外各官署,於考試院未依照考試法舉行各種考試以前,遵照中央法令 所舉行之各種考試,均依本條例之規定覆核之。」依此規定,則凡於考試 院未依照考試法舉行各種考試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舉行之各種考試,無 論經國民政府委託與否,如屬於國民政府統治下之京內外各官署所舉行者 ,均在依本條例覆核之列,此為當然之解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