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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2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3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68-2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24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7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57 頁
要旨:
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者,始得依法申請專利,為專利法第一條所明 定。所稱工業上價值,依同法第三條規定,係指無不合實用之情形亦非尚 未達到工業上實施階段之情形者而言。若非新發明或無工業上之價值者, 自即不得申請專利。原告以發明「海水通過細砂層變成淡水」申請專利。 按普通砂層過濾方法,原難謂係原告所創始發明,且經中央標準局一再審 定及被告官署最後核定,憑各專家提出之科學理論及經驗法則,均認此項 方法不合實用,不具有工業上之價值。原告此項所謂「發明」,自不合於 申請專利之要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