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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4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6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七)第 747-75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7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4 頁
要旨:
人民提起訴願,係對官署所為處分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自應以有行政 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告官署所屬鹽水地政事務所以據土地權利人之 聲請而派員辦理該項土地之分割測量,原告為該土地共有人之一,向被告 官署提出異議,否認分割測量之效力。被告官署乃將飭據該地政事務所查 報該項分割測量之經過情形,照錄轉知原告。此項通知,純屬事實經過之 敘述,毫無足以發生公法效果之行政處分存在,原告對之,自無提起訴願 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