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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4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1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9 頁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直系血親並不以與現役軍人共同生 活為要件,而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辨法第二條規定之優待付 費,又以軍眷住宅為其對象,而不以軍眷個人為限。良以自來水收費以戶 為單位,同一戶內有軍眷與非軍眷時,各人用水量若干既無法分別計算, 自來水廠自亦無從分別收費。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