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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裁字第 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94、11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79、101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425-4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3、101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21、708 頁
要旨:
行政官署頒布增設銀樓辦法,係屬行政命令之頒行,並非行政處分。至其 後之廢止增設銀樓辦法,則為行政命令之廢止,亦非行政處分之變更。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載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 之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提起再審 之訴。係指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或行政 處分者而言。若已確定之終局判決,並未因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變 更,即不得援引該條款,提起再審之訴。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