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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4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6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1061-106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5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67 頁
要旨:
公法之適用,以明文規定者為限,公法未設有明文者,自不得以他法之規 定而類推適用,此乃適用法律之原則。原告於五十六年間先後進口橡膠溶 劑二批,台南關誤令其繳納貨物稅九十九萬餘元,當時貨物稅條例尚未開 徵是類稅目,經被告官署如數退還誤徵之稅款,原告請求比照所得稅法及 營業稅法加息退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被告官署因稅法係屬公法,不得 類推適用其他法律,予以拒絕,不得謂有所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