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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4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1009-101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5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7 頁
要旨: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之使用,不以已發 生妨礙之事實為限,即其使用在客觀上有足以妨害都市計劃之虞者,亦包 括在內。原告所有坐落台○市北區賴○廓段第七○二之二十四號等土地, 係都市計劃之林園大道預定地,原告申請在該地上搭建寮舍,對於將來實 施都市計劃,開闢道路,不能謂無妨礙之虞,被告官署不予准許,洵無不 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