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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裁字第 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6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8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247-2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80 頁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係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違法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 ,且以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署,係指 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者而言。 臺東縣農田水利會,係屬水利自治團體,並非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官署 ,其徵收水費,暨非官署對人民之處分,原不許對之為行政爭訟。且原告 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尤無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