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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3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645-6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2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33 頁
要旨:
原告在日據時期向原臺灣遞信協會買受之房地產,既經被告官署 (臺灣省 政府財政廳) 核明不屬日產處理範圍,撤銷前審查移轉有效之決定,而由 臺灣郵政電信兩協會接收,並通知原告逕與洽商辦理。原告如就該項房地 產權與該具有私法人資格之兩協會有所爭執,即屬人民相互間關於私權之 糾紛,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法院審判,不容以訴願程序,請求確 認產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二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