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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3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八)第 126-1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69 頁
要旨:
原告辦理第五屆會員代表選舉,枉顧會員人數迅速增加之事實,一反已往 成例,將二十五選區減少為二十三個選區,豐漁、東隆兩里由每里兩選區 減為每里一選區,致生糾紛。被告官署根據漁民一百數十人之陳情,予以 糾正,令飭仍依照上屆選舉選區劃分情形辦理。原告對於此項指示拒絕接 受,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維持原議。被告官署再度予以糾正,限令 恢復二十五個選區,將豐漁東隆兩里,依例各劃為兩選區辦理。依漁會法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其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處分,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