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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9 年判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8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8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7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99 頁
要旨: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為臺灣省政府本於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授權依據地 方情形所訂定,送經臺灣省議會議決通過發布施行,其就臺灣省內所有之 建築,無論新建築之申請許可或已有舊建築之管理,均有其適用。原告建 築物既係違章建築,被告機關為整頓市容,訂定打通騎樓地計劃,報經上 級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原告限期拆除,核與該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相符,與本院五十二年判字第三二一號判例亦無違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