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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3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72 頁
要旨:
各級農會凡接受糧食局或其他行政機關委託業務,應先行報經農林廳財政 廳核准,接受委託後視為政府交辦業務,始得免徵營業稅。原告於六十年 三月間以通訊投標方式標得臺灣省糧食局台東管理處轄內食米、肥料、食 品、食鹽、飼料暨裝具等物資運輸業務,事先未報經臺灣省政府農林財政 兩廳核准,亦非接受糧食局之委託,該項運輸業務,係屬承攬性質,與一 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異,自與免徵營業稅之要件不符。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