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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0 年判字第 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1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4 頁
要旨:
原告以低於其他銷售對象甚鉅之價格,將產品回銷某商會,貴買賤 賣,且經被告機關查明原告自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之情形均屬相同 ,故其非短期利用閒置資產所為之權宜措施,係以長期低於成本之 價格回銷某商會,致發生鉅額虧損,自與營業常規不合。原處分依 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並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