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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4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73 頁
要旨:
受罪刑宣告之人,在減刑前已經執行完畢者,是否尚應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赦免法雖無明文,然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四條規定,係以未經判決確定者,或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 畢者,為減刑之範圍。是其在該條例施行前,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者,自不 包括在內。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