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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960-9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72 頁
要旨:
查團體會議所為決議,係屬法律行為中之共同行為,其行為之是否有效, 如有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行政官署無從予以處理。原告對臺 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嘉義縣分會會員大會選舉之第二屆理監事,既已向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判決駁回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復經判決駁回,如仍不服,自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 。乃原告又向被告官署 (嘉義縣政府) 請求重行選舉,顯不屬被告官署權 限內之事項,被告官署通知予以拒絕,要非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