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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5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289-29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2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56 頁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事業所有並自用之房屋免徵戶稅」 。其所謂「所有並自用」係指生產事業所有而供自用之房屋,不問其為廠 房、倉庫、辦公室或員工宿舍等房屋,同應免徵戶稅,不以直接使用於生 產者為限。是該第二十九條之「生產事業自用」,與同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生產事業供直接生產使用」兩者涵義不同,未可混為一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