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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4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6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937-9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0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26 頁
要旨:
依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利用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以擴充生產設備而免予計入所得額者,係指該生產事業免予計入其營利事 業所得稅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該生產事業之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 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之增值額,並無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至 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固增列有「依前條規定,以未分派盈餘擴 充機器設備之事業,其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增值額, 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原告因其投資之公司利用 未分派盈餘擴充設備而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係在五十三年十二月以前, 當時現行條例尚未施行,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關於現行條例該項 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在原告五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無 其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