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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5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578-5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7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71 頁
要旨:
本件原告向被告官署承租公地耕作,其法律關係,純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 ,被告官署因查明原告未自任耕作,係轉租他人,收取租穀,經以通知撤 銷原告承租權解除原租賃契約,無論其真意係解除租賃契約抑終止租賃契 約,要係基於私法關係以出租人之地位向原告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 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向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對之如有爭執,自可依 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法院裁判,並不因是項通知,即受何拘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