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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4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213-2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7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8 頁
要旨:
原告五十三年度有關帳簿既非為避免預測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調閱 ,而係其會計人員攜離營業場所於返家中途中遺失,以致於該管稽徵機關 調查時無從提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五十三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原處分官署依同業利潤標 準以核定其所得額,顯非無據。又該項帳簿既非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 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原告復未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按之同查帳 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告自無主張俟其另行設置新帳, 以供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