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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151-15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51 頁
要旨: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出租耕地,業經公布為擬即實施建設之地區,已有計畫 及預算,並達實施建設之階段者,不在徵收之列,此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 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同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 所明定,並經臺灣省政府以(42)府建土字第 27032 號令規定 4 項標 準中之第 3 項說明有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十一、十二月九十一年 十、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