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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81、122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58、110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03、1456 頁
要旨:
關於土地重劃地段之分配,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異議,必須有全部所有 權人半數以上,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請求修正,如在公告期間僅有少數土地 所有權人有異議提出修正意見時,主管地政機關毋庸為修正之處理。該少 數土地所有權人,亦不得於公告期滿後逕行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