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2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9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907-90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5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58 頁
要旨:
生產事業申請利用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所得稅,應由該事業於 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供股東大會增資之決議副本,同時申請 之。原告申請利用五十三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僅於五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辦理五十三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 申報書內說明欄註明「保留申請」字樣,其時原告公司股東大會尚未召開 ,其申請以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顯乏依據,而事後補提股東常會 增資決議,已逾規定期限,被告官署未准所請,委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