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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2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8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9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490-49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9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72 頁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之貨物,及船員國外回航攜帶自用或家用物 品進口辦法所稱之物品,均未明定以新品為限,縱屬舊物,而依法不能免 稅者,自仍應報關繳稅,始能攜帶進口。原告攜帶舊毛衣九件﹑舊夾克六 件﹑舊毛線衣六件及舊西裝三套進口,既未將其合於自用範圍內者,填列 船長船員及水手等不起岸之私人物件清單,封存備驗,復不報關完稅。則 其隨輪攜帶物品進口,自足認係違法私運,依法即應處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