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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2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0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745-74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2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2 頁
要旨:
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須經公司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並按期定額 給付,始得認為薪資費用,在營業所得額內扣除之。原告辦理五十七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支董事、監察人車馬費,既未於公司章程或 股東會預先決議之會議紀錄有所記載,且該年度上半年亦無是項車馬費之 列支,乃於年度終了時,一次給付董事、監察人七至十二月份之車馬費, 核與當時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自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